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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李某4、李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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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603号
  •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4、李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薛某;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03号原告:薛某,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4,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1,男,196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2,男,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3,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4、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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