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李某4、李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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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603号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4、李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某;李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603号原告:薛某,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4,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1,男,196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2,男,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某3,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4、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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