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国贤、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恢2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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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恢285号之一案件名称
纪国贤、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纪国贤;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国贤,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郑场镇毛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肖平,垓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国贤与被执行人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网络平台、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纪国贤未提供被执行人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9004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彩云审判员 秦 磊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周 波书记员 朱亚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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