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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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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954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6日。杨某某与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周某某自愿于2021年2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4万元;被告郭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周某某、郭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2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该案属于轮候冻结,2022年4月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别克昂科雷牌汽车、郭某某有长安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4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5月6日,到被执行人周某某开发清华园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工程始终未动工。四、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对我院查询的财产予以认可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4万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4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硕审判员 田季刚审判员 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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