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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仁忠、韦启全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6民初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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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民初3093号
  • 案件名称

    韦仁忠、韦启全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韦仁忠;韦启全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6民初3093号原告:韦仁忠,男,1934年5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韦启全,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益,柳州市柳江区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仁忠与被告韦启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韦仁忠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仁忠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仁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仁忠负担。审判员  莫俊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覃 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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