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遂平、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6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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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6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遂平、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遂平;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遂平,男,生于1971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四号府河苑A座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NN5K2U。法定代表人:张绍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绍华,男,生于1991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雪莲,女,生于1994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遂平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向其给付85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日起向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7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526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绍华名下川B8××××号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对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绍华位于重华镇××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为农房,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莲位于重华镇××楼××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为农房,无法处置。本院到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执行到位5216元,执行费执行到位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遂平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怡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遂平,男,生于1971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四号府河苑A座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NN5K2U。法定代表人:张绍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绍华,男,生于1991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雪莲,女,生于1994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遂平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向其给付85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日起向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7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5266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绍华名下川B8××××号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对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绍华位于重华镇××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为农房,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莲位于重华镇××楼××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为农房,无法处置。本院到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执行到位5216元,执行费执行到位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遂平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茵贝商贸有限公司、张绍华、张雪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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