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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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877号案件名称
陈建军、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建军;李发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1877号原告:陈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发东,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中秋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1877号原告:陈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发东,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中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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