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建军、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18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877号
  • 案件名称

    陈建军、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军;李发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1877号原告:陈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发东,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中秋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1877号原告:陈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发东,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李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建军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中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