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1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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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1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安;李彩兰;李艳萍;李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安,男,汉族,1960年5月18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李彩兰,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李艳萍,女,汉族,1959年3月5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李治,男,汉族,1957年7月23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安、李彩兰、李艳萍、李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04927.80元,并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费1474元。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薛安于2021年9月2日偿还案件标的款10000元,扣划李艳萍已经被法院冻结的工资,剩余案款、案件受理费1196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李彩兰、李艳萍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1474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本案需长期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贵审判员 尚 涛审判员 景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南慧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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