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月娥、邹榕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21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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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2195号之二案件名称
金月娥、邹榕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月娥;邹榕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2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月娥,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邹榕,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金月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219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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