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永福食品厂、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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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61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鄠邑区永福食品厂、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鄠邑区永福食品厂;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61号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芳,女,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永福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培贤,该公司经理。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永福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鑫达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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