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齐凤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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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08号案件名称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齐凤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齐凤有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08号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范晨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锋,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凤有,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 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告齐凤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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