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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枝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盛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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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309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三枝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盛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三枝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盛春;王丹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3097号原告:河南三枝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万邦物流园干果区B2区20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357867112。法定代表人:陈雪梅。被告:陈盛春,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丹琦,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河南三枝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盛春、王丹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02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文印费、食宿费等。总计328248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二被告从2017年4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王丹琦户籍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但自2017年4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并未在沈阳市于洪区居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陈盛春、王丹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明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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