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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9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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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9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201单元。负责人:荣长明。委托代理人:洪宁嘉,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法定代表人:杨珩,系该公司董事长。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了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6957.93元及利息,执行费1954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猛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娇娇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201单元。负责人:荣长明。委托代理人:洪宁嘉,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法定代表人:杨珩,系该公司董事长。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了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6957.93元及利息,执行费1954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猛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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