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军、吉林省鼎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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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3098号案件名称
孙洪军、吉林省鼎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洪军;吉林省鼎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3098号原告:孙洪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澄,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瀚泽,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鼎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喜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春旭,吉林永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洪军与被告吉林省鼎晟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孙洪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洪军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孙洪军负担73元,19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圣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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