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英、万建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5执5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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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执56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秀英、万建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秀英;万建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5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居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万建辉,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教师,住甘肃省漳县。本院依据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25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万建辉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借款9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3元,案件执行费1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甘1125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虎审判员 赵建中审判员 张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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