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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斋、宋自保等宋钰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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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895号
  • 案件名称

    刘京斋、宋自保等宋钰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京斋;宋自保;宋钰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95号申请人刘京斋,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执行人宋自保,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执行人宋钰年,男,汉族,1998年5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1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京斋与被执行人宋自保、宋钰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962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立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京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布仁巴特审判员    刘美岚审判员    宋轩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布拉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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