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斋、宋自保等宋钰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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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895号案件名称
刘京斋、宋自保等宋钰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京斋;宋自保;宋钰年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95号申请人刘京斋,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执行人宋自保,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1XXXXXXXX。 被执行人宋钰年,男,汉族,1998年5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1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京斋与被执行人宋自保、宋钰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2962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立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京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布仁巴特审判员 刘美岚审判员 宋轩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布拉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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