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中强与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9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985号
  • 案件名称

    袁中强与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袁中强;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985号原告:袁中强,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8F3N86Q。法定代表人:崔宏响,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袁中强与被告唐山市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袁中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袁中强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