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贺、王佳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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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653号案件名称
富贺、王佳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富贺;王佳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富贺,男性,1999年4月26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佳智,男性,199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贺与被执行人王佳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2执6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佳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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