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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丙一、辩护人意见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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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324号
  • 案件名称

    温丙一、辩护人意见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温丙一;辩护人意见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21)辽018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温丙一,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新民市人,务农。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6日被新民市XX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新民市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辩护人值班律师:徐岱峰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6号指控事实202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温丙一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民市大柳屯镇三农博览园门前姜张线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温丙一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温丙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丙一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温丙一有同类前科和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从重情节,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缴纳罚金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温丙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计兴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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