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清、辽宁丹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2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1249号案件名称
王淑清、辽宁丹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淑清;辽宁丹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性,1970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辽宁丹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新河村。法定代表人:刘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381民初209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辽宁丹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审判长 边德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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