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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瑜、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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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301号
  • 案件名称

    刑瑜、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刑瑜;王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301号原告:刑瑜,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王涛,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刑瑜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刑瑜及被告王涛均到庭参加了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王涛因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刑瑜多次借款共计31.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款项系原告给被告的陕西百世指尖网络传媒公司的投资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刑瑜出具欠据一支,载明被告王涛向原告刑瑜借款26万元,同时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剩余借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出具欠据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刑瑜与被告王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明确,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原告给被告存款的存款凭条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出具欠据的26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2万元,经查,其一、原告向被告存款及转账的时间均为2015年,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的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按照借贷交易习惯出具欠据时已经对所借款项进行过结算;其二、原告对上述款项仅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再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意,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审查对原告该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款项系原告给被告所在公司的投资款。经查,其一、201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该欠据明确载明被告王涛向原告刑瑜借款,而非被告所述投资款;其二、原告虽将部分款项转给陕西百世指尖网络传媒公司,但也向被告王涛个人账户进行了存款、转款。综合审查被告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刑瑜借款26万元。二、驳回原告刑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刑瑜负担430元,被告王涛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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