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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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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695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李占华;王恒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5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大刘公路。        法定代表人:沙利秋,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男,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枪,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恒,男,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8日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占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00元,已,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逯志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博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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