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芳、陈思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1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114号案件名称
许秀芳、陈思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秀芳;陈思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14号申请人:许秀芳,女,生于1975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陈思源,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许秀芳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陈思源价值3356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川052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思源价值33568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泽军、曾德保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670号之一 下一篇 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与李占华、王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