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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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079号案件名称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079号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社区三湘南湖建材市场2区5栋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胡贵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格,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姝惠,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辉,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家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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