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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忠、王永华等向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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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733号
  • 案件名称

    严忠、王永华等向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严忠;王永华;向新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严忠,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油田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向新香,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望龙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忠与被执行人王永华、向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永华、向新香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严忠支付61495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5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执行,故本院按照同案处理原则,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严忠另行参与到位案件款的统一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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