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徐庆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7104执恢4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7104执恢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徐庆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徐庆来;刘金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104执恢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法定代表人:李连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宁,北京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庆来。被执行人:刘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庆来、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2159.86元。被执行人徐庆来、刘金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对徐庆来名下的哈尔滨市道外区x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已对刘金龙名下的大众牌x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均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莉审 判 员  王先杰审 判 员  赵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于海佳书 记 员  杜晓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