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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王军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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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130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王军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王军;孟志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130号原告: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负责人:邱建军,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王军,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孟志军,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被告王军、孟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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