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杜贤春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72执异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72执异71号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杜贤春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杜贤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2执异71号异议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阎承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萍,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杜贤春,男,满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侯克勤,街道办主任。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贤春与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油污补偿纠纷案中,异议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异议审查中,异议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尤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蓝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李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679号 下一篇 罗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42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