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瑜、杨静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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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24号案件名称
王海瑜、杨静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海瑜;杨静;潘红莉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024号王海瑜、杨静、潘红莉:王海瑜与杨静、潘红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静、潘红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瑜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静、潘红莉协助办理位于西雅图国际社区第09幢1单元7层10704号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阎良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现申请事项已办理完毕,执行费50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0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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