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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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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7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周某;岳阳大力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203号。主要负责人:曾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1992年3月2日出生,系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岳阳大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挂口亚华大市场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某、岳阳大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某、岳阳大力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31日和8月26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75.3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领取。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一辆比亚迪牌车辆,因该车辆注册于2010年,剩余价值不大且不知道车辆具体位置,本院未予以查封。于2021年8月17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挂口,不动产权证明号为F0021525的房屋,被执行人岳阳大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挂口君尚一品,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7)岳阳市君山区不动产权第0000540号的房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某、岳阳大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934.32元,已执行到位2575.36元,尚有119358.9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宇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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