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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业与史雅萍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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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695号
  • 案件名称

    胡开业与史雅萍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史雅萍;胡开业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695号 申请执行人:胡开业,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XX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史雅萍,女,汉族,1996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胡开业与被执行人史雅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开业依据未劳人仲裁字(经开)[2020]第196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胡开业工资7233元。双倍工资差额6758.6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9.6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开业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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