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开业与史雅萍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3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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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695号案件名称
胡开业与史雅萍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史雅萍;胡开业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695号 申请执行人:胡开业,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XX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史雅萍,女,汉族,1996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胡开业与被执行人史雅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开业依据未劳人仲裁字(经开)[2020]第196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胡开业工资7233元。双倍工资差额6758.6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9.6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开业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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