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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102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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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102民初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102民初10号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110号。负责人:韩士范,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奇,男,该段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奇,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被告: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08号2012。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与被告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工务段诉称,1.请求确认原、被告已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超额领取的工程款578587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了《新义线K0+555等8处道口平改立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合计向原告领取工程款1290万元,其中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超额领取的工程款为5785875元。2021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但被告书面回复拒绝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沈阳市中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义线K0+555等8处道口平改立工程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施工地点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主要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尽管原、被告双方在其施工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应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不动产所在地(主要施工行为地)的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张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 俐书 记 员 王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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