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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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恢412号案件名称
北京和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和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区域经理,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113号民事调解书,即北京和泰达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78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杰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等财产,执行人李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健康哈密服务号”搜索被执行人李杰核酸检测信息,被执行人李杰近60日内未在哈密做过核酸检测。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杰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现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苏巴提江书记员 秦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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