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崇州市恒源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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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1478号案件名称
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崇州市恒源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崇州市恒源汽修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1478号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九峰汽配城A区28号。法定代表人:万治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州市恒源汽修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华安北街67号。经营者:徐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恒源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恒源汽修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秀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1478号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九峰汽配城A区28号。法定代表人:万治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州市恒源汽修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华安北街67号。经营者:徐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恒源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州市恒源汽修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成都华美嘉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秀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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