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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材与王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4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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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058号
  • 案件名称

    叶俊材与王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叶俊材;王明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3民初4058号     原告:叶俊材,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王明贵,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叶俊材与被告王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俊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俊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1日,被告通过熟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2020年3月21日前还款。但被告借款后至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明贵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明贵向叶俊材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于2020年3月21日之前归还本金,如未按时归还,后果由王明贵自行承担。”被告王明贵在该《借条》尾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称借款本金系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结合原告举示的《借条》及其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1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偿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明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贵于收到本判决后即偿还原告叶俊材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王明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明贵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明贵在收到本判决后直付原告叶俊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钟家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胡  亮-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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