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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梅与谭应吾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4执保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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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保235号
  • 案件名称

    毛金梅与谭应吾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毛某某;谭某某1;谭某某2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424执保235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人毛某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1、谭某某2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毛某某,女,194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谭某某1,男,194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谭某某2,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衡东县。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4万元。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2.4万元。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谭某某2、谭某某1的银行存款。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本案执结标的:2.4万元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承办人:陈足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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