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金玉、蓬溪县炬叶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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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580号案件名称
衡金玉、蓬溪县炬叶纸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衡金玉;蓬溪县炬叶纸厂;李春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衡金玉,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蓬溪县炬叶纸厂,住所地蓬溪县高坪镇石马坝村五社。投资人:李春桃。被执行人:李春桃,女,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3民初27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诉讼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蓬溪县炬叶纸厂、李春桃。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21)川0921执580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1001号案件执行;二、终结(2021)川0921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致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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