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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冶元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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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03号
  • 案件名称

    李文华、冶元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华;冶元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03号原告:李文华,男,1975年10月17日生,回族,住贵德县。        被告:冶元贵,男,1973年8月4日生,回族,住贵德县。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冶元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文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原告李文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李文华负担。        审判员    喇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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