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冶元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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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03号案件名称
李文华、冶元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文华;冶元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03号原告:李文华,男,1975年10月17日生,回族,住贵德县。 被告:冶元贵,男,1973年8月4日生,回族,住贵德县。 原告李文华与被告冶元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文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原告李文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李文华负担。 审判员 喇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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