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奎男、崔香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恢3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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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恢3665号案件名称
郑奎男、崔香兰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奎男;崔香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恢3665号申请执行人:郑奎男,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崔香兰,女,1992年1月1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奎男与执行人崔香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2401民初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崔香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杰、崔香兰向郑奎男还款24000元执行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香兰已履行本院(2021)吉2401民初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01民初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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