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爱霞、郭宏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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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813号案件名称
方爱霞、郭宏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方爱霞;郭宏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恢8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975513WY,负责人:马永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爱霞,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现住榆林市佳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宏雄,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米脂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与方爱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爱霞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爱霞、郭宏雄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分行借款本金775128.23元及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产生利息310816.9元,本息共计1085945.13元),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9.825%计算,以款付清之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负担案件执行费13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暂不能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恢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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