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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杨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4执19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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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4执193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杨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枣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杨传良;李士连;张付玲;魏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4执19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600870X。被执行人:杨传良,男,汉族,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李士连,女,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张付玲,女,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魏娇,女,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你与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士连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士连在山东省信用社联合社90403090001010179778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0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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