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向荣、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5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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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5059号案件名称
容向荣、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容向荣;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向荣,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大厦1201楼120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8527A。法定代表人:来长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容向荣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容向荣于2021年9月11日以与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容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容向荣撤回上诉。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容向荣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容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砚审 判 员 梁宇俊审 判 员 徐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倩瑜书 记 员 黄巧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5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向荣,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大厦1201楼120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8527A。法定代表人:来长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容向荣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容向荣于2021年9月11日以与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容向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容向荣撤回上诉。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83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容向荣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容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砚审 判 员 梁宇俊审 判 员 徐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倩瑜书 记 员 黄巧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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