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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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453号案件名称
李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景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华,男,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魏汉江,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桐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华与被执行人魏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晋0823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汉江的账户存款12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助理郭杰书记员 李 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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