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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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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453号
  • 案件名称

    李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景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华,男,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魏汉江,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桐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华与被执行人魏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晋0823民初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0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汉江的账户存款12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助理郭杰书记员  李 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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