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峰、朱洪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98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980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峰、朱洪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峰;朱洪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峰,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朱洪峰,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洪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洪峰名下工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账号1615××××3632中存款12027.00元、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账号6662××××6310中存款419.7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乐安营业所账号6045××××8822中存款401.78元广饶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112××××440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学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吕威海书 记 员 韩尚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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