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长满、胡鉴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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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911号案件名称
魏长满、胡鉴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长满;胡鉴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魏长满,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天华路14号。被执行人:胡鉴斌,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魏长满与被执行人胡鉴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长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魏长满与被执行人胡鉴斌于2021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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