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月、王艳芳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7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月、王艳芳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邓月;王艳芳;尚尔刚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月,女性,1995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王艳芳,女性,1947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尚尔刚,男性,1978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邓月、王艳芳与尚尔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尚尔刚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宁城天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91执353号 下一篇 李涛、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8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