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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月、王艳芳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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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月、王艳芳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邓月;王艳芳;尚尔刚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月,女性,1995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王艳芳,女性,1947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尚尔刚,男性,1978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邓月、王艳芳与尚尔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尚尔刚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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