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宗钰、赵文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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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180号案件名称
马宗钰、赵文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宗钰;赵文凯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180号原告:马宗钰,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赵文凯,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马宗钰与被告赵文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宗钰于2021年9月3日以原被告私下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文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宗钰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宗钰撤回对被告赵文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马宗钰负担。审 判 员 肖继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 瑞书 记 员 刘胤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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