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祥与马世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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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091号案件名称
马世祥与马世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世祥;马世宝;马世宝;马云云;刘怀胜;马红彪;马世祥;马云云;刘怀胜;马红彪;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0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慧,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世宝,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云云,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怀胜,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红彪,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世祥,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世宝、马云云、刘怀胜、马红彪、马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200元并支付利息201235.37元,及本金299200元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4.82‰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350元,执行费8540元;但被执行人马世宝、马云云、刘怀胜、马红彪、马世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马世宝、马云云、刘怀胜、马红彪、马世祥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马世宝、马云云、刘怀胜、马红彪、马世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马世宝的银行账户存款614.52元、马红彪的银行账户存款645.92元、2941.76元、1105.40元、刘怀胜的银行账户存款3583.77元、7600.85元共计16501.22元,代扣执行费8540元,将剩余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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