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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万美、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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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924号
  • 案件名称

    朱万美、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万美;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924号申请执行人:朱万美,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负责人:王怀杰,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21民初4618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银行存款103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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