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万美、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9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924号案件名称
朱万美、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万美;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924号申请执行人:朱万美,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负责人:王怀杰,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21民初4618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台县刘集乡王咀村民居委会银行存款103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业与重庆市中迪医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033号 下一篇 舒兰市人民法院、李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