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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宣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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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01号
  • 案件名称

    张宣华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宣华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01号罪犯张宣华,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晋0427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已交1000元);共同退赔非法所得929900元(未退赔)。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29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系累犯。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2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宣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9.8%,出勤率达99.6%;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四次,余108分。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宣华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宣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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