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7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75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203号。主要负责人:曾滔,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煜,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正式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31日和2021年8月2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52.92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8月10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梁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9321.7元,已执行到位1652.92元,尚有97668.7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宇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